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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刑事偵查檢 乙○○
察官
被 告 甲○○
之2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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