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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8年5 月26日下午4 時45分於高雄縣鳳山市○○街32號乙○○住處竊盜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3 月22日下午1 時5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4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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