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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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