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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985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9 月16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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