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易,907,2009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985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9 月16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