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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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