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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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