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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緝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 月1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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