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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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