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簡上附民,56,2010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己○○
庚○○
甲○○
被 告 丁○○
乙○○○
戊○○
上列被告因98年度簡上字第512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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