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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丙○○
丁○○
戊○○
富立登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李嘯風律師
被 告 己○○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8年度上聲議字第119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8年8 月24日具狀聲請交付審判,僅稱「待閱卷後,詳細補呈理由」等語,嗣聲請人之共同代理人於同年月25日提出刑事交付審判交證狀中亦僅稱:「待閱卷後,更有詳細資料及理由補陳」等語,而本件於98年8 月26日收案迄今,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均未補正理由狀,本院即無從審查其聲請有無理由,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逾期仍未補正,即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王俊彥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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