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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參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86年刑法第79條之1 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79條之1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則於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刑法第79條之1 前,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刑法第79條之1 施行前,而無但書所定情形者,仍應適用修正前即83年1 月28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即仍合併計算其假釋殘餘刑期與他刑期。
則在併合執行之情形,其各罪之執行期間即無從區分,不論其執行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任一罪之刑期,在合併之刑期執行完畢前,均不得認其中任一罪之刑期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4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再按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查受刑人係於⑴81年2 月4 日至同年月5 日間,因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及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1年度易字第8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即附表編號1 之罪所處之刑)、9 月(即附表編號2 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24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⑵於81年4 月23日至同年6 月26日間,因連續施用毒品,經本院以82年度訴緝字第2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褫奪公權2 年確定(即附表編號3 之罪所處之刑)。
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82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應執行刑4 年2 月,並與受刑人另於80年間所犯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0年度訴字第1449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之罪合併執行。
受刑人於82年5 月20日入監執行,83年12月22日假釋出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嗣因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之85年7 月至同年9 月7 日間再犯肅清煙毒條例之施用毒品等罪,經撤銷假釋,並自87年3 月25日起入監執行前案殘刑2年11月21日,及其所再犯之肅清煙毒條例之施用毒品等5 罪所處之有期徒刑13年6 月(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70號裁定)合併執行,指揮書記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5 月9 日。
受刑人於85年85年7 月至同年9 月7 日間再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罪,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既發生在86年11月26日刑法第79條之1 修正施行前,依前揭規定,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無從予以割裂,故如附表所示3 罪之刑,尚不得認已經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14 號裁定意旨參照),且該3 罪之犯罪時間既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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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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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反麻醉藥品管理│ 竊盜 │肅清煙毒條例(施│
│ │條例(施用毒品)│ │用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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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
│ │ │ │褫奪公權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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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1年02月04日起至│81年2月6日 │81年04月23日起至│
│ │81年02月05日止 │ │81年06月2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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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81偵字第│屏東地檢81偵字第│高雄地檢81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1118號 │1118號 │137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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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雄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81上訴字2477號 │ 81上訴字2477號 │ 82訴緝字21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82.02.09 │ 82.02.09 │ 82.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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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雄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81上訴字2477號 │ 81上訴字2477號 │ 82訴緝字21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82.03.15 │ 82.03.15 │ 82.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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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2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 │
│ │第13條之1第2項 │第3款 │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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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 月又15│有期徒刑4 月又15│有期徒刑1 年7 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日 │日 │又15日 │
│公 權 期 間│ │ │褫奪公權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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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上開3 罪曾經本院以82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應執行刑4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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