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訴,1064,2009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律師
林綉君律師
李亭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謝宗翰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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