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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朝榜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朝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古朝榜於民國99年12月16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99年12月18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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