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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兩顧
選任辯護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雖漏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惟已於判決理由欄內述及變更起訴法條之意旨,故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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