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訴,1532,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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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茂生
黃佳慧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楊林澂律師
被 告 許銘栗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黃茂生、黃佳慧、許銘栗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茂生、黃佳慧、許銘栗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茂生、黃佳慧、許銘栗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許石像、蘇鼎貴部分,另依通常程序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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