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訴,261,20100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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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莊博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99年1 月20日以98年訴字第261 號裁定再開本件辯論,茲因尚有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99年4 月6 日下午2 時10 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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