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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3549 號、98年度偵字第940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及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5107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民國85年2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撤銷入監執行殘刑4 年4 月6 日,於91年12月9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3年間,因經濟狀況不佳,缺錢花用,適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華董」及「阿良」之成年男子詢問其是否願意借名為公司人頭負責人,其遂於同年農曆年後某日,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代價,將身分證交與上開二人使用並填載公司設立相關資料,擔任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38之1號之虛設行號「亞士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亞士提公司)名義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統一發票係屬商業會計法之會計憑證,亦明知亞士提公司為虛設行號,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實際並無生意往來,竟於93年5 月至12月間,先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虛設行號「勁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勁契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營造亞士提公司有實際營業之假象後,即與「華董」、「阿良」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虛開如附表二所示之銷項統一發票,作為亞士提公司之銷售貨物憑證,供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並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公司逃漏如同表所示之營業稅稅額共348,165 元。
嗣經財政部臺灣北區國稅局察覺有異,追查與亞士提公司互開發票之公司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 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臺北縣三重市○○○路38之1 號屋主吳添榮、勁契公司名義負責人黃洽錠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一卷第177 至178 頁、偵四卷第158 至159 頁),並有亞士提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訪查營業人報告表、房屋租賃契約書、93年度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各1 份、亞士提公司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各1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8年2 月26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二字第0980003482號函暨附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9 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5775號函暨檢附之亞士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及下游營業人營業狀況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9至24、28、31至34、47、51至53、89、119 至149 、偵四卷第170 至204 頁、本院訴字卷第58至69頁),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犯罪之依據。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第1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
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而按:⒈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 元相比較,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均由銀元1 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關於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5條就具有牽連關係之牽連犯,係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
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⒋刑法第28條,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
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
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參照)。
然就本案而言,被告無論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
⒌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論處。
㈢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之規定,本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故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乃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經折算後應以新臺幣9 百元折算為1 日。
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改以:「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乃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予以提高。
從而比較修正前、後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論罪科刑: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參照)。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參照)。
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而亞士提公司業經國稅局認定為虛設行號,並未實際營業,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事實,已如上述,則該公司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進項發票,既無實際交易之事實,自非申報營業稅之課稅標的,而無從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被告身為負責人亦無從依同法第47條轉嫁代罰,附此敘明。
㈡被告係亞士提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該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實際並無生意往來,竟以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供如各該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核其所為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又虛開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為銷項憑證,幫助華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福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康廷企業有限公司、維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漏稅捐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按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名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罪名;
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故不應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964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先後與他人多次以亞士提公司名義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僅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被告與綽號「華董」、「阿良」之人就上開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斷。
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
㈢爰審酌被告為貪圖私利,竟擔任虛設行號之名義負責人,與他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視法令規定,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其幫助他人逃漏之營業稅額為348,165 元,影響國家稅收,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及本件犯罪時間僅約8 月,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利益、所生危害及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被告於96年10月26日雖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板檢榮偵和緝字第4784號發布通緝,並於96年10月29日緝獲,有上開通緝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1 份在卷可參(見偵二卷第14頁、偵三卷第1 頁以下),然其通緝時間既係於該條例96年7 月16日施行後之96年10月26日,即無同條例第5條不予減刑規定之適用,爰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無實際交易,竟連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之銷項發票,提供與如同表所示育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育行公司)及達鼎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達鼎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稅額,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罪嫌等語。
㈡經查: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育行公司,業經稅捐機關認定為虛設行號,其人頭負責人丙○○因虛開發票違反商業會計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 4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11月20日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098771號函暨檢附之育行實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確定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77至146 、214 至221 頁背面);
而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達鼎公司,亦經稅捐機關認定為虛設行號,其人頭負責人甲○○因虛開發票違反商業會計法而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後,因甲○○於96年間即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436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臺北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二者核屬連續犯之同一案件,以98年度偵字第1076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1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30203號函暨檢附之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確定判決書及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150 至155 、174 至177 、207 至210 頁),揆諸前揭說明,足認育行公司及達鼎公司均為虛設行號無訛。
是該等公司既無營業之事實,則無需申報營業稅,自無從構成逃漏稅之行為,被告與「華董」、「阿良」以亞士提公司名義開立虛偽發票提供育行、達鼎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持以申報扣抵稅額,均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依法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依公訴意旨所示,亦與其前揭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亞士提公司於93年5月至同年12月進項發票部分┌─┬────┬───────┬─────┬─────┬─────┐
│編│進項來源│ 期 間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 額 │
│號│廠 商│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單位:元 │單位:元 │
├─┼────┼───────┼─────┼─────┼─────┤
│1 │勁契實業│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8,200,000 │410,000 │
│ │有限公司├───────┼─────┼─────┼─────┤
│ │ │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400 │20 │
│ │ ├───────┼─────┼─────┼─────┤
│ │ │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400 │20 │
├─┴────┴───────┴─────┼─────┼─────┤
│ 合 計 │8,200,800 │410,040 │
└────────────────────┴─────┴─────┘
附表二:亞士提公司於93年5月至同年12月銷項發票部分┌─┬────┬───────┬─────┬─────┬─────┐
│編│銷項去路│ 開立日期 │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稅 額 │
│號│廠 商│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單位:元 │ 單位:元 │
├─┼────┼───────┼─────┼─────┼─────┤
│1 │華友國際│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579,220 │28,961 │
│ │企業有限├───────┼─────┼─────┼─────┤
│ │公司(廢│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476,500 │23,825 │
│ │止撤銷登├───────┼─────┼─────┼─────┤
│ │記)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723,500 │36,175 │
│ │ ├───────┴─────┼─────┼─────┤
│ │ │小 計 │1,779,220 │88,961 │
├─┼────┼───────┬─────┼─────┼─────┤
│2 │福星國際│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100,800 │5,040 │
│ │開發有限├───────┴─────┼─────┼─────┤
│ │公司(已│小 計 │100,800 │5,040 │
│ │通報主管│ │ │ │
│ │機關撤銷│ │ │ │
│ │登記) │ │ │ │
├─┼────┼───────┬─────┼─────┼─────┤
│3 │康廷企業│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930,000 │46,500 │
│ │有限公司├───────┼─────┼─────┼─────┤
│ │(尚有違│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920,000 │46,000 │
│ │欠暫緩撤├───────┼─────┼─────┼─────┤
│ │銷登記)│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940,000 │47,000 │
│ │ ├───────┼─────┼─────┼─────┤
│ │ │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932,000 │46,600 │
│ │ ├───────┼─────┼─────┼─────┤
│ │ │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710,000 │35,500 │
│ │ ├───────┴─────┼─────┼─────┤
│ │ │小 計 │4,432,000 │221,600 │
├─┼────┼───────┬─────┼─────┼─────┤
│4 │維盈國際│93年11月間某日│CU00000000│345,680 │17,284 │
│ │貿易有限├───────┼─────┼─────┼─────┤
│ │公司(廢│93年11月間某日│CU00000000│305,600 │15,280 │
│ │止撤銷登├───────┴─────┼─────┼─────┤
│ │記) │小 計 │651,280 │32,564 │
├─┴────┴─────────────┴─────┴─────┤
│ 編號1 至編號4 合計逃漏稅額:348,165 元│
├─┬────┬───────┬─────┬─────┬─────┤
│5 │育行實業│93年11月間某日│CU00000000│785,950 │39,298 │
│ │有限公司├───────┼─────┼─────┼─────┤
│ │(虛設行│93年11月間某日│CU00000000│946,540 │47,327 │
│ │號)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895,450 │44,773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892,650 │44,633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849,850 │42,493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879,420 │43,971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120,000 │6,000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875,650 │43,783 │
│ │ ├───────┴─────┼─────┼─────┤
│ │ │小 計 │6,245,510 │312,278 │
├─┼────┼───────┬─────┼─────┼─────┤
│6 │達鼎行銷│93年11月間某日│CU00000000│704,500 │35,225 │
│ │有限公司├───────┼─────┼─────┼─────┤
│ │(虛設行│93年11月間某日│CU00000000│659,300 │32,965 │
│ │號) ├───────┼─────┼─────┼─────┤
│ │ │93年11月間某日│CU00000000│612,800 │30,640 │
│ │ ├───────┼─────┼─────┼─────┤
│ │ │93年11月間某日│CU00000000│792,400 │39,620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810,700 │40,535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801,800 │40,090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918,200 │45,910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842,300 │42,115 │
│ │ ├───────┴─────┼─────┼─────┤
│ │ │小 計 │6,142,000 │307,100 │
├─┼────┼───────┬─────┼─────┼─────┤
│7 │安元國際│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760,000 │38,000 │
│ │企業有限├───────┴─────┼─────┼─────┤
│ │公司(虛│小 計 │760,000 │38,000 │
│ │設行號)│ │ │ │
├─┼────┼───────┬─────┼─────┼─────┤
│8 │長順國際│93年11月間某日│CU00000000│814,160 │40,708 │
│ │企業有限├───────┼─────┼─────┼─────┤
│ │公司(虛│93年11月間某日│CU00000000│879,400 │43,970 │
│ │設行號)├───────┼─────┼─────┼─────┤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1,296,200 │64,810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900,600 │45,030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762,900 │38,145 │
│ │ ├───────┴─────┼─────┼─────┤
│ │ │小 計 │4,653,260 │232,663 │
├─┼────┼───────┬─────┼─────┼─────┤
│9 │秦淮國際│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492,000 │24,600 │
│ │企業有限├───────┼─────┼─────┼─────┤
│ │公司(虛│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1,000,000 │50,000 │
│ │設行號)├───────┼─────┼─────┼─────┤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496,440 │24,822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200,000 │10,000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502,900 │25,145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500,000 │25,000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520,000 │26,000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462,000 │23,100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625,000 │31,250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496,800 │24,840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750,000 │37,500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494,900 │24,745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200,000 │10,000 │
│ │ ├───────┼─────┼─────┼─────┤
│ │ │93年6 月間某日│ZU00000000│532,000 │26,600 │
│ │ ├───────┼─────┼─────┼─────┤
│ │ │93年12月間某日│CU00000000│1,870,660 │93,533 │
│ │ ├───────┴─────┼─────┼─────┤
│ │ │小 計 │9,992,700 │499,635 │
├─┼────┼───────┬─────┼─────┼─────┤
│10│華通國際│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776,000 │38,800 │
│ │開發有限├───────┼─────┼─────┼─────┤
│ │公司(虛│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659,000 │32,950 │
│ │設行號)├───────┼─────┼─────┼─────┤
│ │ │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790,200 │39,510 │
│ │ ├───────┼─────┼─────┼─────┤
│ │ │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668,000 │33,400 │
│ │ ├───────┼─────┼─────┼─────┤
│ │ │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652,000 │32,600 │
│ │ ├───────┼─────┼─────┼─────┤
│ │ │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595,000 │29,750 │
│ │ ├───────┴─────┼─────┼─────┤
│ │ │小 計 │4,140,200 │207,010 │
├─┼────┼───────┬─────┼─────┼─────┤
│11│華台國際│93年11月間某日│CU00000000│819,200 │40,960 │
│ │開發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虛設行│小 計 │819,200 │40,960 │
│ │號) │ │ │ │
├─┼────┼───────┬─────┼─────┼─────┤
│12│仕義國際│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542,640 │27,132 │
│ │實業有限├───────┼─────┼─────┼─────┤
│ │公司(虛│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805,568 │40,278 │
│ │設行號)├───────┼─────┼─────┼─────┤
│ │ │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794,820 │39,741 │
│ │ ├───────┼─────┼─────┼─────┤
│ │ │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782,820 │39,141 │
│ │ ├───────┼─────┼─────┼─────┤
│ │ │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779,619 │38,981 │
│ │ ├───────┼─────┼─────┼─────┤
│ │ │93年10月間某日│BU00000000│777,440 │38,872 │
│ │ ├───────┴─────┼─────┼─────┤
│ │ │小 計 │4,482,907 │224,145 │
├─┼────┼───────┬─────┼─────┼─────┤
│13│源慶國際│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900,000 │45,000 │
│ │企業有限├───────┼─────┼─────┼─────┤
│ │公司(虛│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850,000 │42,500 │
│ │設行號)├───────┼─────┼─────┼─────┤
│ │ │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910,000 │45,500 │
│ │ ├───────┼─────┼─────┼─────┤
│ │ │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920,000 │46,000 │
│ │ ├───────┼─────┼─────┼─────┤
│ │ │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890,000 │44,500 │
│ │ ├───────┴─────┼─────┼─────┤
│ │ │小 計 │4,470,000 │223,500 │
├─┼────┼───────┬─────┼─────┼─────┤
│14│政寶企業│93年8 月間某日│AU00000000│720,000 │36,000 │
│ │有限公司├───────┴─────┼─────┼─────┤
│ │(虛設行│小 計 │720,000 │36,000 │
│ │號) │ │ │ │
├─┴────┴─────────────┼─────┼─────┤
│ 合 計 │49,389,077│2,469,4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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