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訴,879,200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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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9號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規定,於民國98年7 月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2 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均應自民國98年10 月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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