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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義務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乙○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乙○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7 月3 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甲○○、丙○○涉嫌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嫌確實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故乙○經訊問後,認被告二人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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