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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被 告 甲○○
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6 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 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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