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
陳欣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肝惡性腫瘤,需進行長期休養及接受放射線治療,有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及99年3 月8 日義醫字第09900390號函文附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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