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附民,214,2009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582 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否認犯罪,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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