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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宗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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