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6號現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98年度訴緝字第11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重婚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7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117 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