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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304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99年1 月2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Z8A00829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於民國98年7 月6 日0 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262-DH 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國道3 號南下279 公里處,因「一、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以外車道。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之違規,經警當場攔查製單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 千4 百元及4 千元共計1 萬2 千4 百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記違規點數1 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以: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上,當時於異議人車輛之前尚有4 輛車子行駛中,後面亦有車子行駛,異議人行駛於車隊中間並無違規,為此不服而聲明異議,聲請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守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3 千元以上6 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次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處汽車駕駛人6 千元以上1 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92年間業經吊銷未再重新考領,仍於98年7 月6 日0 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262-DH 自用小客貨車,行經國道3 號南下279 公里處,以時速70公里時速行駛於中線車道等節,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裁32-Z8A008297號裁決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99年2 月23日公警八交字第0990870171號函、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9年2 月22日高市交裁字第0990006545號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舉發單位所檢送本件舉發時之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在卷可憑,異議人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附表
警:9262-DH行駛中線,速度70。
警:駕、行照給我,你怎麼開那麼慢?
田:阿又沒有在趕。
警:高速公路中線不能開70以下,要開80以上。
田:阿不能開70以下喔?
警:高速公路不是一般道路,不是說你要開70開60開50隨便你開耶。
田:慢慢的不能開太快阿...。
警:不是那樣,高速公路有高速公路的規定,外線要60以上,中線要80以上,內線要110 以上。
田:什麼時候有的?
警:那施行很久了,什麼什麼時候有的! 駕、行照我看一下,高速公路有高速公路的規則。
田:哪有那種開慢...。
警:高速公路不是說開慢就沒事情,有規定的。
駕照我看一下。
田:駕照之前被那個...。
警:身分證有嗎?
田:...慢慢開政府也不行喔?
警:你不知道喔,實施很久了。
你駕照是怎樣,沒帶出來是嗎還是沒駕照?
田:駕照之前被扣到,要再重新申請啦,還沒...。
警:沒關係查看看就知道。
你看這是我們雷射槍測速度的,你的速度70,從後方297.6公尺處測到你的速度70,你跑在中線。是不是你剛剛是不是跑在中線?
田:阿沒有拉本來想要下去... ,後來那個又不要下去。
警:你沿線來都跑中線阿,又沒有跑外線。
你像現在這台車測到的地方我已經看到你跑中線了。
田:沒有啦,我也是有開拉...,我本來要去米山... 我看到你那個我就沒有下去了。
警:你看到我的時候? 你什麼時候看到我阿! 你看到我的車時就是我警示燈打亮在攔你了吧。
田:沒有啦我是看到你們的車,我要是用下去等一下又在那邊囉唆。
警:我停在這邊跟你要下交流道沒關係。
田:你們這樣,連開70你們這樣也有問題。
警:阿不然叫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不是開慢就安全。
田:開順順的不行喔60、70。
警:不行不行,那有規定的,每線道有規定,這是政府設的。
田:我跟你說公務人員像這樣叫做在搶錢,要搶錢沒關係啦。
警:我們是代執行單位啦,這政府設的我們是取締單位。
田:我跟你說啦,這吃來吃去因果會到拉。
這樣60、70不行,不然你是要叫我怎麼飆,超過100 我就是不要開快啦,不要開快才會那個... 。
警:有這個規定才能給你開紅單我才給你攔車,沒這個規定我要用什麼給你開?
田:我今天是第1次那個...,我不知道慢慢開會那個...。
警:我跟你說,你70的速度如果是開外線我不會攔你,你今天就是開在中線。
田:我本來想要下去阿,我看到你們這些我才不要下去阿。
警:我已經到測到你了。
田:我早就看到你了,你過來要給我攔,我也是想說下來看看。
警:我車上都有攝影機的不用講那些有的沒有。
田:....(模糊)
警:人家要出口一定要跑外線,所以我們不能攔人家,你跑中線我才能夠攔你。
田:... 你在這邊那邊...,沒關係啦我有我的...。
你這邊分叉線我跑中線...。
警:我在297.6公尺測到你的速度,要我放一下攝影機給你看一下嘛,我們前後都有攝影機你要看一下嘛,你跑中線跑外線我們不知道嘛,測距就是從這裡往後推297.6公尺就測到你的速度那麼慢。
田:我就開順順的阿我又沒在趕。
警:這不是順不順的問題。
田:現在這樣70,沒關係啦政府這樣...。
警:先生你駕照被吊銷你不能開車耶。
田:對,我前年有申請...。
警:你駕照是被監理站吊銷,吊銷是要重考耶不是申請。
你現在是不能開車的。
依照規定你是不能再開車,我紅單上面有給你註明禁駛,你看要用吊車把車吊回去還是要怎樣,你如果繼續開下去,只要你上車把車開走,警方就有權利再給你開單,因為無照駕駛是連續處罰,了解嘛,所以我等一下建議你麻煩一下你從竹崎下去,因為這邊已經過閘道口了我們也不能讓你用倒車的,所以前面竹崎交流道你溜下去,不然你繼續下去被別的分隊攔走,又繼續給你開單。
洪先生那你空白處簽名一下,我紅單交給你。
田:阿這是開?
警:開慢速車行中線跟駕照被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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