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交易,248,2010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易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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