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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交簡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512 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交易字第833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爰審酌被告明知上情,且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經換算高達每公升0.71毫克,足見被告除漠視自身安危之外,更枉顧公眾行之安全,實有可議;
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係騎乘機車、並未肇致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6512號
被 告 乙○○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鼓山區○○○路24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有酒後駕車等前科,經判處罰金執行完畢。
於民國98 年9月2日21時許,在服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後,仍駕駛車牌號碼XW6─011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楠梓區○○○路與水管路口,經警攔查,發現乙○○呼氣之酒精濃度達0.71MG/L,已逾正常人肇事率之10倍以上,始悉上情。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清單及所犯法條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項 │
├──┼──────────┼──────────────────────┤
│ 1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上開時、地酒後騎車之事實。 │
│ │自白 │ │
├──┼──────────┼──────────────────────┤
│ 2 │刑法第185之3案件測試│被告酒後駕車,且駕駛有車速快、未依規定2段式 │
│ │觀察紀錄表1份 │轉彎及臉部潮紅等事實。 │
│ │ │ │
├──┼──────────┼──────────────────────┤
│ 3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被告酒後駕車之事實。 │
│ │事件通知單1份 │ │
│ │ │ │
├──┼──────────┼──────────────────────┤
│ 4 │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1 │被告查獲時呼氣之酒精濃度達0.71MG/L之事實。 │
│ │份 │ │
├──┼──────────┼──────────────────────┤
│ 5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被告前酒後駕車前科。 │
│ │表及本署90年度偵字第│ │
│ │7393號處刑書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被告前有酒後駕車前科,仍再犯本案,顯然前案判決未收警惕之效,請從重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檢察官 甲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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