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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就本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293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蕭永同
調解委員 蔡朱童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蔡朱童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業已於調解期日前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佰零伍元;
餘款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高雄銀行九如分行;
受款戶名:甲○○;
受款帳號: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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