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交附民,107,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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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審交簡字第1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等財產上損害,以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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