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易,254,2010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3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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