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易,288,2010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28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所為之
99年度審易字第2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3 月12日,對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8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收狀章可參,惟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88 號刑事判決之宣判日期乃99年3 月16日,被告於本院尚未宣判前即提起上訴,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惟被告於收受判決後,若不服判決,仍得上訴,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