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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970 號),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桃簡字第2371號),改依通常程序並移轉管轄(98年度易字第838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易字第3567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證據欄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又本件被告曾於民國96年11月間某日,因接續交付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分行(下稱一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下稱郵局帳戶)、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銀)旗山分行、臺灣銀行小港分行等帳戶而為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所交付之同一一銀帳戶、郵局帳戶亦經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105 號簡易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等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3567號卷)。
而本件所交付之彰銀南高雄分行與上開彰銀旗山分行係屬不同帳戶,且係被告另於96年10月間所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核與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彰銀(南高雄分行)是在96年10月份因為應徵男伴遊工作而被騙,郵局和一銀帳戶是我之前以14000 元代價賣給詐騙集團使用,已起訴並簡易判決確定等語相符(見97年度偵字第23970 號影卷第216 頁),堪認本件被告所交付之彰銀南高雄帳戶與被告所開設之彰銀旗山分行帳戶或其他銀行帳戶,係分屬不同之交付行為,核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先予敘明。
三、查被告將其所申辦之銀行帳戶,提供予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詐騙行為猖獗,仍提供其所申請銀行帳戶予詐騙成員使用,除使被害人受有損害,並造成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且已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並參酌本件被害之人數、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及被告至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3970號
被 告 盧嘉彬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306巷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慶倫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竹東鎮○○路446號之12
居臺北市中正區○○○路○段26巷17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子謦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12號6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原章 男 1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楊梅鎮○○路237巷38弄35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為盛 男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海埔巷85號
居高雄市○○區○○路11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思婷 女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
28之3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美濃鎮○○路○段178號
居高雄縣美濃鎮○○街95之4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文麒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平鎮市○○里○○街34號
(另案在台北戒治所戒治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博盛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8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嘉彬、吳慶倫、張子謦、張原章、張為盛、高思婷、己○○、曾文麒、鄭博盛(遠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號帳戶部分,另行簽結)得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提領獲取詐欺之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分別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1所示時、地,將渠等所有如附表1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2所示時間,以附表2所示手法,致附表2所示鍾勝烜、韓尚緯、鄭梅香、鄭家柔、陳淑娥、陳麗秋、庚○○、丁○○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2所示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將附表所示金額分別轉入盧嘉彬等人如附表1所示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殆盡。
嗣經鍾勝烜等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鍾勝烜、韓尚緯、鄭梅香、鄭家柔、陳淑娥、陳麗秋、庚○○、丁○○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盧嘉彬之供述 │被告盧嘉彬坦承將己有國泰世│
│ │ │華銀行華江分行帳戶存摺、提│
│ │ │款卡、密碼交予某姓名年籍不│
│ │ │詳之人使用。 │
├──┼──────────┼─────────────┤
│2 │告訴人鍾勝烜、韓尚緯│告訴人鍾勝烜、韓尚緯、鄭梅│
│ │、鄭梅香之指訴及被害│香及被害人童羿純、陳嘉雯、│
│ │人童羿純、陳嘉雯、厲│厲馥玫遭詐騙匯款至被告盧嘉│
│ │馥玫於警詢之證述 │彬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帳戶│
│ │ │。 │
├──┼──────────┼─────────────┤
│3 │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被害人乙○○遭詐騙匯款至被│
│ │證述 │告吳慶倫台北富邦銀行永吉分│
│ │ │行帳戶、被告鄭博盛遠東商業│
│ │ │銀行臺南分行帳戶。 │
├──┼──────────┼─────────────┤
│4 │被告張子謦之供述 │被告張子謦坦承將己有合作金│
│ │ │庫銀行北新竹分行帳戶存摺、│
│ │ │提款卡、密碼交予某姓名年籍│
│ │ │不詳之人使用。 │
├──┼──────────┼─────────────┤
│5 │告訴人鄭家柔、陳淑娥│告訴人鄭家柔、陳淑娥及被害│
│ │及被害人陳瑋綺、吳佩│人陳瑋綺、吳佩妮遭詐騙匯款│
│ │妮於警詢之證述 │至被告張子謦合作金庫銀行北│
│ │ │新竹分行帳戶 │
├──┼──────────┼─────────────┤
│6 │被告張原章之供述 │被告張原章坦承將己有渣打銀│
│ │ │行埔心分行帳戶存摺、提款卡│
│ │ │、密碼交予自稱「吳德興」之│
│ │ │人使用。 │
├──┼──────────┼─────────────┤
│7 │告訴人陳麗秋及被害人│告訴人陳麗秋及被害人丙○○│
│ │丙○○、戊○○於警詢│、戊○○遭詐騙匯款至被告張│
│ │之證述 │原章渣打銀行埔心分行帳戶。│
│ │ │ │
├──┼──────────┼─────────────┤
│8 │被害人丙○○、戊○○│被害人丙○○、戊○○、李枝│
│ │、李枝鳳於警詢之證述│鳳遭詐騙匯款至被告張為盛第│
│ │ │一銀行五福分行帳戶。 │
├──┼──────────┼─────────────┤
│9 │被告高思婷之供述 │被告高思婷坦承將己有國泰世│
│ │ │華銀行屏東分行帳戶存摺、提│
│ │ │款卡、密碼交予友人林國勝 (│
│ │ │另案起訴)使用。 │
├──┼──────────┼─────────────┤
│10 │被害人李惠蘭於警詢之│被害人李惠蘭遭詐騙匯款至被│
│ │證述 │告高思婷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
│ │ │行帳戶。 │
├──┼──────────┼─────────────┤
│11 │被告己○○之供述 │被告己○○坦承將己有彰化銀│
│ │ │行南高雄分行帳戶存摺、提款│
│ │ │卡、密碼、印章交予某姓名年│
│ │ │籍不詳之人使用。 │
├──┼──────────┼─────────────┤
│12 │被害人甲○○於警詢之│被害人甲○○遭詐騙匯款至被│
│ │證述 │告己○○彰化銀行南高雄分行│
│ │ │帳戶。 │
├──┼──────────┼─────────────┤
│13 │被告曾文麒於警詢之供│被告曾文麒坦承將被告陳信良│
│ │述 │(另為不起訴處分)華南銀行│
│ │ │平鎮分行帳戶存摺、提款卡、│
│ │ │密碼、印章售予某姓名年籍不│
│ │ │詳綽號「胖子」之人使用。 │
├──┼──────────┼─────────────┤
│14 │被告陳信良於警詢之供│被告陳信良坦承將己有華南銀│
│ │述 │行平鎮分行帳戶存摺、提款卡│
│ │ │、密碼、印章交予被告曾文麒│
│ │ │使用。 │
├──┼──────────┼─────────────┤
│15 │被害人林進財、蔡光政│被害人林進財、蔡光政遭詐騙│
│ │於警詢之證述 │匯款至被告陳信良華南銀行平│
│ │ │鎮分行帳戶。 │
├──┼──────────┼─────────────┤
│16 │被告鄭博盛之供述 │被告鄭博盛坦承將己有日盛銀│
│ │ │行臺南分行帳戶存摺、提款卡│
│ │ │、密碼交予某姓名年籍不詳綽│
│ │ │號之陳姓男子使用。 │
├──┼──────────┼─────────────┤
│17 │告訴人鍾勝烜、韓尚緯│告訴人鍾勝烜、韓尚緯、被害│
│ │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人童羿純、陳嘉雯、厲馥玫遭│
│ │童羿純、陳嘉雯、厲馥│詐騙匯款至被告盧嘉彬國泰世│
│ │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華銀行華江分行帳戶。 │
│ │表,被告盧嘉彬國泰世│ │
│ │華銀行華江分行帳戶自│ │
│ │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帳│ │
│ │交易明細表 │ │
├──┼──────────┼─────────────┤
│18 │被害人乙○○自動櫃員│被害人乙○○遭詐騙匯款至被│
│ │機交易明細表 │告吳慶倫台北富邦銀行永吉分│
│ │ │行帳戶、被告鄭博盛遠東商業│
│ │ │銀行臺南分行帳戶。 │
├──┼──────────┼─────────────┤
│19 │告訴人鄭家柔、陳淑娥│告訴人鄭家柔、陳淑娥及被害│
│ │及被害人陳瑋綺、吳佩│人陳瑋綺、吳佩妮遭詐騙匯款│
│ │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至被告張子謦合作金庫銀行北│
│ │表 │新竹分行帳戶。 │
├──┼──────────┼─────────────┤
│20 │告訴人陳麗秋及被害人│告訴人陳麗秋及被害人丙○○│
│ │丙○○、戊○○自動櫃│、戊○○遭詐騙匯款至被告張│
│ │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告│原章渣打銀行埔心分行帳戶。│
│ │張原章渣打銀行埔心分│ │
│ │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被│ │
│ │告張原辛渣打銀行埔心│ │
│ │分行帳戶自動化服務機│ │
│ │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資│ │
│ │料 │ │
├──┼──────────┼─────────────┤
│21 │被害人丙○○、戊○○│被害人丙○○、戊○○、李枝│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鳳遭詐騙匯款至被告張為盛第│
│ │、被告張為盛第一銀行│一銀行五福分行帳戶。 │
│ │五福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
│ │表 │ │
├──┼──────────┼─────────────┤
│22 │被告高思婷國泰世華銀│被害人李惠蘭遭詐騙匯款至被│
│ │行屏東分行帳戶交易明│告高思婷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
│ │細表、被告高思婷國泰│行帳戶。 │
│ │世華銀行屏東分行帳戶│ │
│ │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轉│ │
│ │帳交易明細資料 │ │
├──┼──────────┼─────────────┤
│23 │被害人甲○○存摺內頁│被害人甲○○遭詐騙匯款至被│
│ │影本、被告己○○彰化│告己○○彰化銀行南高雄分行│
│ │銀行南高雄分行帳戶交│帳戶。 │
│ │易明細表、被告己○○│ │
│ │彰化銀行南高雄分行帳│ │
│ │戶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 │
│ │轉帳交易明細資料 │ │
├──┼──────────┼─────────────┤
│24 │被害人林進財、蔡光政│被害人林進財、蔡光政遭詐騙│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至被告陳信良華南銀行平│
│ │、被告陳信良華南銀行│鎮分行帳戶。 │
│ │平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
│ │表、被告陳信良華南銀│ │
│ │行平鎮分行帳戶自動化│ │
│ │服務機器跨行轉帳交易│ │
│ │明細資料 │ │
└──┴──────────┴─────────────┘
二、核被告盧嘉彬、吳慶倫、張子謦、張原章、張為盛、高思婷、己○○、曾文麒、鄭博盛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等人以幫助之意思,幫助他人詐騙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幫助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檢察官 王 秀 慧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智 彥
收受原本日期98年6月5日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編號│被告 │時間 │地點 │銀行帳號 │代價 │告訴人及│
│ │ │ │ │ │(新台幣)│被害人 │
├──┼───┼────┼────┼─────────┼────┼────┤
│1 │盧嘉彬│96年9月 │臺北縣板│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不詳 │鍾勝烜、│
│ │ │間某日 │橋市遠東│行000000000000號帳│ │韓尚緯、│
│ │ │ │百貨公司│戶 │ │鄭梅香、│
│ │ │ │門口 │ │ │童羿純、│
│ │ │ │ │ │ │陳嘉雯、│
│ │ │ │ │ │ │厲馥玫 │
├──┼───┼────┼────┼─────────┼────┼────┤
│2 │吳慶倫│96年9月1│不詳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不詳 │乙○○ │
│ │ │日前某日│ │吉分行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3 │張子謦│96年9月8│桃園縣中│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竹│不詳 │陳瑋綺、│
│ │ │或9日 │壢市渣打│分行00000000000000│ │吳佩妮、│
│ │ │ │銀行 │號帳戶 │ │鄭家柔、│
│ │ │ │ │ │ │陳淑娥 │
├──┼───┼────┼────┼─────────┼────┼────┤
│4 │張原章│95年9月 │桃園縣楊│渣打商業銀行埔心分│不詳 │丙○○、│
│ │ │初某日 │梅鎮中山│行00000000000000號│ │戊○○、│
│ │ │ │北路萬象│帳戶 │ │陳麗秋 │
│ │ │ │網路咖啡│ │ │ │
│ │ │ │店 │ │ │ │
├──┼───┼────┼────┼─────────┼────┼────┤
│5 │張為盛│96年9月 │不詳 │第一商業銀行五福分│不詳 │丙○○、│
│ │ │7日前某 │ │行000000000000號帳│ │戊○○、│
│ │ │日 │ │戶 │ │ │
├──┼───┼────┼────┼─────────┼────┼────┤
│6 │高思婷│96年8、9│桃園縣桃│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不詳 │李惠蘭 │
│ │ │月間某日│園市中山│行000000000000號帳│ │ │
│ │ │ │路1段租 │ │ │ │
│ │ │ │屋處 │ │ │ │
├──┼───┼────┼────┼─────────┼────┼────┤
│7 │己○○│96年10月│高雄市建│彰化商業銀南高雄分│不詳 │甲○○ │
│ │ │某日 │國路火車│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站麥當勞│戶 │ │ │
├──┼───┼────┼────┼─────────┼────┼────┤
│8 │曾文麒│96年9月 │桃園縣平│被告陳信良華南銀行│6,000 │林進財、│
│ │ │初某日 │鎮市富貴│平鎮分行0000000000│ │蔡光政 │
│ │ │ │街34號住│53號帳戶 │ │ │
│ │ │ │處 │ │ │ │
├──┼───┼────┼────┼─────────┼────┼────┤
│9 │鄭博盛│96年8月 │臺南市裕│日盛商業銀行臺南分│8,000 │庚○○、│
│ │ │底某日 │信路與裕│行00000000000000號│ │丁○○ │
│ │ │ │敬路口之│帳戶 │ │ │
│ │ │ │超商 │ │ │ │
└──┴───┴────┴────┴─────────┴────┴────┘
附表2:
┌──┬─────┬────────┬─────┬─────┬────┐
│編號│告訴人及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被騙金額 │詐騙帳戶│
│ │被害人 │ │ │(新台幣)│ │
├──┼─────┼────────┼─────┼─────┼────┤
│ 1 │告訴人 │佯稱奇摩拍賣網站│96年9月15 │29,988 │被告盧嘉│
│ │鍾勝烜 │客服人員,以鍾勝│日晚間8時 │ │彬國泰世│
│ │ │烜先前購物之付費│51分許 │ │華帳戶 │
│ │ │選項錯誤為由,指├─────┼─────┤ │
│ │ │示鍾勝烜至金融機│96年9月15 │15,000 │ │
│ │ │構自動櫃員機操作│日某時 │ │ │
│ │ │變更付費方式設定│ │ │ │
│ │ │,引導轉帳匯款,│ │ │ │
│ │ │及無摺存款。 │ │ │ │
├──┼─────┼────────┼─────┼─────┤ │
│2 │告訴人 │佯稱奇摩拍賣網站│96年9月15 │28,063 │ │
│ │韓尚緯 │客服人員,以韓尚│日晚間8時 │ │ │
│ │ │緯先前購物之付費│51分許 │ │ │
│ │ │選項錯誤為由,指│ │ │ │
│ │ │示韓尚緯至金融機│ │ │ │
│ │ │構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變更付費方式設定│ │ │ │
│ │ │,引導轉帳匯款,│ │ │ │
│ │ │及無摺存款。 │ │ │ │
├──┼─────┼────────┼─────┼─────┤ │
│3 │告訴人 │佯稱奇摩拍賣網站│96年9月15 │1,122 │ │
│ │鄭梅香 │客服人員,以鄭梅│日晚間10時│ │ │
│ │ │香先前購物之付費│9分許 │ │ │
│ │ │選項錯誤為由,指│ │ │ │
│ │ │示鄭梅香至金融機│ │ │ │
│ │ │構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變更付費方式設定│ │ │ │
│ │ │,引導轉帳匯款,│ │ │ │
│ │ │及無摺存款。 │ │ │ │
├──┼─────┼────────┼─────┼─────┤ │
│4 │被害人 │佯稱奇摩拍賣網站│96年9月15 │6,006 │ │
│ │陳世龍 │客服人員,以陳世│日晚間10時│(失敗) │ │
│ │ │龍先前購物之付費│16分許 │ │ │
│ │ │選項錯誤為由,指│ │ │ │
│ │ │示陳世龍至金融機│ │ │ │
│ │ │構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變更付費方式設定│ │ │ │
│ │ │,引導轉帳匯款,│ │ │ │
│ │ │及無摺存款。 │ │ │ │
├──┼─────┼────────┼─────┼─────┤ │
│ 5 │被害人 │佯稱奇摩拍賣網站│96年9月16 │0元 │ │
│ │童羿純 │賣家,以童羿純先│日晚間7時 │ │ │
│ │ │前購物之付費選項│30分許 │ │ │
│ │ │錯誤為由,指示童│ │ │ │
│ │ │羿純至金融機構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變更│ │ │ │
│ │ │付費方式設定,引│ │ │ │
│ │ │導轉帳匯款,惟轉│ │ │ │
│ │ │入帳戶為問題帳戶│ │ │ │
│ │ │而未成功。 │ │ │ │
│ │ │ │ │ │ │
├──┼─────┼────────┼─────┼─────┤ │
│ 6 │被害人 │佯稱陳嘉雯先前網│96年9月15 │7,999 │ │
│ │陳嘉雯 │路購物之付費選項│日晚間10時│ │ │
│ │ │錯誤為由,指示陳│16分許 │ │ │
│ │ │嘉雯至金融機構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變更│ │ │ │
│ │ │付費方式設定,引│ │ │ │
│ │ │導轉帳匯款。 │ │ │ │
├──┼─────┼────────┼─────┼─────┤ │
│ 7 │被害人 │佯稱厲馥玫先前網│96年9月15 │19,699 │ │
│ │厲馥玫 │路購物之付費未收│日晚間11時│ │ │
│ │ │到轉帳金額為由,│5分許 │ │ │
│ │ │要求厲馥玫重新轉│ │ │ │
│ │ │帳。 │ │ │ │
├──┼─────┼────────┼─────┼─────┼────┤
│ 8 │被害人 │以網路MSN即時通 │96年9月2日│13,000 │被告吳慶│
│ │乙○○ │豆豆聊天室與李志│凌晨3時23 │ │倫台北富│
│ │ │剛相約見面援交,│分許 │ │邦銀行永│
│ │ │要求乙○○至自動│ │ │吉分行帳│
│ │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 │ │戶 │
│ │ │,以辨別身分為由│ │ │ │
│ │ │,引導轉匯款。 │ │ │ │
├──┼─────┼────────┼─────┼─────┼────┤
│ 9 │被害人 │佯稱陳瑋綺先前網│96年9月10 │3,045 │被告張子│
│ │陳瑋綺 │路購物之付費選項│日晚間6時9│ │謦合作金│
│ │ │錯誤為由,指示陳│分許 │ │庫銀行北│
│ │ │瑋綺至金融機構自│ │ │新竹分行│
│ │ │動櫃員機操作變更│ │ │帳戶 │
│ │ │付費方式設定,引│ │ │ │
│ │ │導轉帳匯款2次。 │ │ │ │
├──┼─────┼────────┼─────┼─────┤ │
│ 10 │被害人 │佯稱吳佩妮先前網│96年9月10 │7,888 │ │
│ │吳佩妮 │路購物之付費選項│日晚間7時 │ │ │
│ │ │錯誤為由,指示吳│37分許 │ │ │
│ │ │佩妮至金融機構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變更│ │ │ │
│ │ │付費方式設定,引│ │ │ │
│ │ │導轉帳匯款。 │ │ │ │
├──┼─────┼────────┼─────┼─────┤ │
│ 11 │告訴人 │佯稱東森購物客服│96年9月10 │14,985 │ │
│ │鄭家柔 │人員,以鄭家柔先│日晚間6時 │ │ │
│ │ │前購物之付費選項│35分許 │ │ │
│ │ │錯誤為由,指示鄭│ │ │ │
│ │ │家柔至金融機構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變更│ │ │ │
│ │ │付費方式設定,引│ │ │ │
│ │ │導轉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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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告訴人 │佯稱陳淑娥先前網│96年9月10 │18,999 │ │
│ │陳淑娥 │路購物之付費選項│日晚間8時 │ │ │
│ │ │錯誤為由,指示陳│15分許 │ │ │
│ │ │淑娥至金融機構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變更│ │ │ │
│ │ │付費方式設定,引│ │ │ │
│ │ │導轉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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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被害人 │佯稱丙○○先前網│96年9月7日│29,983 │被告張原│
│ │丙○○ │路購物之付費選項│晚間10時24│ │章渣打銀│
│ │ │錯誤為由,指示林│分許 │ │行埔心分│
│ │ │姝君至金融機構自│ │ │行帳戶 │
│ │ │動櫃員機操作變更├─────┼─────┼────┤
│ │ │付費方式設定,引│96年9月7日│16,000 │被告張為│
│ │ │導轉帳匯款及無摺│晚間11時30│ │盛第一銀│
│ │ │存款。 │分 │ │行五福分│
│ │ │ │ │ │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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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被害人 │佯稱東森購物客服│96年9月7日│27,000 │被告張原│
│ │戊○○ │人員,以戊○○先│晚間10時31│ │章渣打銀│
│ │ │前購物之付費選項│分許 │ │行埔心分│
│ │ │錯誤為由,指示張│ │ │行帳戶 │
│ │ │萬元至金融機構自├─────┼─────┼────┤
│ │ │動櫃員機操作變更│96年9月7日│25,000 │被告張為│
│ │ │付費方式設定,引│晚間8時42 │ │盛第一銀│
│ │ │導轉帳匯款及無摺│分 │ │行五福分│
│ │ │存款。 ├─────┼─────┤行帳戶 │
│ │ │ │96年9月7日│2,000 │ │
│ │ │ │晚間8時44 │ │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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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告訴人 │佯稱東森購物客服│96年9月8日│99,000 │被告張原│
│ │陳麗秋 │人員,以陳麗秋先│凌晨0時32 │ │章渣打銀│
│ │ │前購物之付費選項│分 │ │行埔心分│
│ │ │錯誤為由,指示陳├─────┼─────┤行帳戶 │
│ │ │麗秋至金融機構自│96年9月8日│1,000 │ │
│ │ │動櫃員機操作變更│凌晨0時34 │ │ │
│ │ │付費方式設定,引│分 │ │ │
│ │ │導轉帳匯款及無摺│ │ │ │
│ │ │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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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害人 │佯稱係李惠蘭丈夫│96年10月9 │20,000 │被告高思│
│ │李惠蘭 │陳志雄友人,因需│日下午4時 │ │婷國泰世│
│ │ │款孔急,向陳志雄│26分 │ │華銀行屏│
│ │ │借款為由,使陳志│ │ │東分行帳│
│ │ │雄陷於錯誤,委請│ │ │戶 │
│ │ │李惠蘭代為匯款至│ │ │ │
│ │ │指定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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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害人 │佯稱係甲○○友人│96年10月9 │10,000 │被告陳福│
│ │甲○○ │范宏達之友人,因│日下午2時 │ │文彰化銀│
│ │ │需款孔急,向范宏│53分 │ │行南高雄│
│ │ │達借款為由,使范│ │ │分行 │
│ │ │宏達陷於錯誤,委│ │ │ │
│ │ │請甲○○代為匯款│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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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害人 │佯稱錯誤匯款匯入│96年9月8日│18,123 │被告陳信│
│ │林進財 │林進財帳戶內為由│凌晨0時32 │ │良華南銀│
│ │ │,指示林進財至金│分許 │ │行平鎮分│
│ │ │融機構自動櫃員機│ │ │行帳戶 │
│ │ │轉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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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害人 │佯稱未收到蔡光政│96年9月7日│25,000 │ │
│ │蔡光政 │在投資網站投資共│下午4時35 │ │ │
│ │ │同基金之匯款,指│分許 │ │ │
│ │ │示蔡光政至金融機├─────┼─────┤ │
│ │ │構自動櫃機轉帳匯│96年9月7日│20,000 │ │
│ │ │款。 │下午4時38 │ │ │
│ │ │ │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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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告訴人 │以網路結識庚○○│96年9月3日│4,100 │被告鄭博│
│ │庚○○ │後相約見面,電話│凌晨1時20 │ │盛日盛銀│
│ │ │掛斷後5分鐘,1名│分許 │ │行臺南分│
│ │ │男子打電話向黃至│ │ │行帳戶 │
│ │ │傑自稱係高雄某地│ │ │ │
│ │ │下錢莊老大,要求│ │ │ │
│ │ │庚○○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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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告訴人 │佯稱丁○○先前網│96年9月3日│29,983 │ │
│ │丁○○ │路購物之付費選項│凌晨0時7分│ │ │
│ │ │錯誤為由,指示孫│許 │ │ │
│ │ │鼎盛至金融機構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變更│ │ │ │
│ │ │付費方式設定,引│ │ │ │
│ │ │導轉帳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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