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簡附民,23,201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T.G.J.Heh.
原 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chen Z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
複 代 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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