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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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