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1031,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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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參拾貳顆)、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甲○○、丁○○、乙○○、丙○○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2742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之象棋1 副(32顆)、骰子3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50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4 人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

聲請人雖以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作為本件聲請之依據,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參照),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應以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為當。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品,仍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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