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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0.17公克、檢驗後淨重0.161 公克)、含海洛因殘渣之香煙壹支(檢驗後毛重0.596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第1 級毒品,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係海洛因,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433號、笫1215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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