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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於民國98年9 月9 日及同年11月5 日間,在高雄市前鎮區○○○路22巷28弄20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而被告上開前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5795號、第6978號予以簽結在案。
因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經查:㈠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於98年9 月9 日間及同年11月5 日間,在高雄市前鎮區○○○路22巷28弄20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2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4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件犯罪事實因與前揭觀察、勒戒案件之犯罪事實,核屬事實上一罪關係,經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795號、第6978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各1 份在卷可參。
㈡上開扣案毒品2 包,送驗結果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乙份份在卷可稽,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疑。
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各該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實益,爰與第二級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檢驗前淨重0.058 公克│
│ │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0.049 公克) │
│ │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檢驗前淨重0.139 公克│
│ │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0.130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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