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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蔡敬文律師
相對人即
債 務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審交易第616 號),債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 號),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就相對人乙○○所為之九十九年度刑全字第一號刑事附帶民事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及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99年度刑全字第1 號刑事附帶民事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部分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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