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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1 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如以定執行刑而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而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分別著有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9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可稽。
因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最早判決確定即附表編號1至4 之民國98年1 月12日前,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7 、9所示宣告之刑,雖均原得易科罰金,惟所犯其餘如附表編號1 、2 、3 、5 、6 、8 所示之刑均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揆諸前揭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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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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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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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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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18日 │97年7月27日 │97年8月9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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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7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296、│毒偵字第7296、│毒偵字第7296、│
│ │7299、7629號、│7299、7629號、│7299、7629號、│
│ │97年度偵字第 │97年度偵字第 │97年度偵字第 │
│ │27864號 │27864號 │278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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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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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
│ │ │4876號、97年度│4876號、97年度│4876號、97年度│
│ │ │審易字第2510號│審易字第2510號│審易字第2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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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19日 │97年12月19日 │97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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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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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
│判 決│ │4876號、97年度│4876號、97年度│4876號、97年度│
│ │ │審易字第2510號│審易字第2510號│審易字第2510號│
│ ├──┼───────┼───────┼───────┤
│ │日期│98年1月12日 │98年1月12日 │98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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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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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編號1 至4 曾定│編號1 至4 曾定│編號1 至4 曾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 │1 年10 月 │1 年10 月 │1 年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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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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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例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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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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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9月29日 │97年9月28日 │97年11月1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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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296、│毒偵字第9222、│毒偵字第9222、│
│ │7299、7629號、│9398號 │9398號 │
│ │97年度偵字第 │ │ │
│ │2786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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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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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
│ │ │4876號、97年度│15號 │15號 │
│ │ │審易字第251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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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19日 │98年2月20日 │98年2月2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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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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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
│判 決│ │4876號、97年度│15號 │15號 │
│ │ │審易字第251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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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98年1月12日 │98年3月9日 │98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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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項第3款、第2項│例第10條第1 項│例第10條第1 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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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編號1 至4 曾定│編號5 、6 曾定│編號5 、6 曾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 │1 年10 月 │1年3月 │1年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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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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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 │
│ │ │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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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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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12日 │97年10月11日 │97年10月28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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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9794號 │毒偵字第56號 │偵字第90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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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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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 │6978號 │563號 │8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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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98年2月27日 │98年3月23日 │98年5月1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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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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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判 決│ │6978號 │563號 │8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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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98年3月30日 │98年4月13日 │9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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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 條第│
│ │3項、第1項 │例第10條第1 項│1 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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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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