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1130,201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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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在案,茲因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已於民國99年3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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