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1134,201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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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甲○○之所在地「現於臺灣桃園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更正為「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雖將受刑人甲○○之所在地「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誤載為「現於臺灣桃園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惟就被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均為正確記載,故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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