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1138,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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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72號判決;

編號2 :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960號判決〈編號1 、2 ,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313 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

編號3 :本院98年度訴字第4487號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3 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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