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1183,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其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