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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均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98年10 月30 日以98年度偵字第2570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晶體4 包(聲請意旨誤載為3 包,但依其所載淨重11 .978 公克,可知係就4 包之驗後淨重聲請沒收),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經查:㈠被告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98年8 月29日凌晨0 時50分許,經警在高雄市鹽埕區○○○路57之3 號11樓之2 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 包,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罪嫌不足,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偵字第25704 號不起訴處分,並經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98年度上職議字第4886駁回再議處分確定;
另其所犯施用毒品案件,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39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24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現在強制戒治中,而扣案晶體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詳細重量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乙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5704 號全卷可憑,是以扣案之晶體4 包屬違禁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予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人聲請,洵屬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檢驗前淨重0.547 公克│
│ │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0.537公克)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檢驗前淨重3.465 公克│
│ │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3.456公克)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檢驗前淨重3.973 公克│
│ │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3.964 公克)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 包(檢驗前淨重4.030 公克│
│ │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4.021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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