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325,2010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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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 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87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55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8年7 月27日停止戒治釋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9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本院刑事裁定2 份、釋放通知1 紙及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扣案之白色晶體1 包,經送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54 公克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聲請人上開聲請沒收違禁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與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仁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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