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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點柒伍公克,純質淨重零點貳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分別為拾肆點叁柒叁公克、拾肆點玖貳玖公克、貳點貳貳捌公克、叁點陸捌叁公克、零點叁伍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79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至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白色結晶體5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分別檢驗出海洛因(驗後純質淨重0.2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14.373公克、14.929公克、2.228 公克、3.683 公克、0.355 公克),分有法務部95年5 月23日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22987 號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12月8 日檢驗報告共6 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白色結晶體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6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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