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698,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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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 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逕命具保,而由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提出現金繳納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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