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12日 │98年3月17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8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699號 │字第5420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46│98年度審訴字第4026│
│ │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5日 │98年11月25日 │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同左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46│98年度審訴字第4026│
│判 決│ │號 │號 │
│ ├──┼─────────┼─────────┤
│ │日期│98年10月26日 │98年12月14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 項 │10 條第1 項 │
├──────┼─────────┼─────────┤
│備 考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