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778,2010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捌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及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打藥物過量致中毒休克死亡案件,經相驗結果認無他殺嫌疑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相字第1700號簽結確定在案。

又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淨重0.087 公克)及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 只(聲請意旨誤載為海洛因2 小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在高雄縣茄萣鄉○○路○段205巷72號2樓房間內,因施打藥物過量致中毒休克死亡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醫於民國98年3 月17日代為相驗後,以相驗結果認無他殺嫌疑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相字第1700號簽結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相字第1700號相驗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1月3 日雄檢惠羽98相1700字第79201 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8年11月6 日高分檢守孝字第0980001062號函在卷可稽。

而本件於上址2 樓房間內所查獲之白色粉末1 包(驗前淨重0.087 公克、驗後淨重0.078 公克)及殘渣袋1 只,經送驗後均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6 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30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另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因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沒收,附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