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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8年4 月2 日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9 包經送驗結果,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檢驗報告9 份在卷可稽(99年度聲沒字第102號卷第2 至10頁)。
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98年度審毒聲字第46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後,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775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4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案卷宗屬實,並有各該確定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符合規定,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各該包裝袋因殘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不易且無實益,分別與各包裝內之第二級毒品整體同視,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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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檢驗報告 │ 備註 │
│號│ │ │ │ │
├─┼──────┼───────┼────────┼──────┤
│1 │ 第二級毒品 │1 包(驗餘淨重│高醫0000-000號 │98年度檢總管│
│ │甲基安非他命│2.564公克) │(聲沒卷第2 頁)│字第19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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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級毒品 │1 包(驗餘淨重│高醫0000-000號 │ 同上 │
│ │甲基安非他命│3.283公克) │(聲沒卷第3 頁)│ │
├─┼──────┼───────┼────────┼──────┤
│3 │ 第二級毒品 │1 包(驗餘淨重│高醫0000-000號 │ 同上 │
│ │甲基安非他命│3.256 公克) │(聲沒卷第4 頁)│ │
├─┼──────┼───────┼────────┼──────┤
│4 │ 第二級毒品 │1 包(驗餘淨重│高醫0000-000號 │ 同上 │
│ │甲基安非他命│0.426公克) │(聲沒卷第5 頁)│ │
├─┼──────┼───────┼────────┼──────┤
│5 │ 第二級毒品 │1 包(驗餘淨重│高醫0000-000號 │ 同上 │
│ │甲基安非他命│0.551公克) │(聲沒卷第6 頁)│ │
├─┼──────┼───────┼────────┼──────┤
│6 │ 第二級毒品 │1 包(驗餘淨重│高醫0000-000號 │ 同上 │
│ │甲基安非他命│0.557公克) │(聲沒卷第7 頁)│ │
├─┼──────┼───────┼────────┼──────┤
│7 │ 第二級毒品 │1 包(驗餘淨重│高醫0000-000號 │ 同上 │
│ │甲基安非他命│0.536公克) │(聲沒卷第8 頁)│ │
├─┼──────┼───────┼────────┼──────┤
│8 │ 第二級毒品 │1 包(驗餘淨重│高醫0000-000號 │ 同上 │
│ │甲基安非他命│0.513公克) │(聲沒卷第9 頁)│ │
├─┼──────┼───────┼────────┼──────┤
│9 │ 第二級毒品 │1 包(驗餘淨重│高醫0000-000號 │ 同上 │
│ │甲基安非他命│1.069公克) │(聲沒卷第1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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